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802號
上 訴 人 呈政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台彪
上列上訴人呈政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遠雄大未來管理委
員會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玖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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