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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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事業股份有限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因業務侵占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所為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甲○○被訴業務侵占等罪,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五五號),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