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七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九十一年度執緝字第一三六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是以聲明異議之對象為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聲明意旨係對承審法院諭知被告刑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判決有疑義,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即認有不當,因而對之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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