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金特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繼淵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有罪,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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