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
1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
年1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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