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被告 黃政偉
李盈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18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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