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42號聲請人德士康國際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9月28日、97年10月
28日、9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3│ 黃清政臺灣銀行世貿中心│34,000元│97年6月5日│AB0000000││││分行││││├──┼─────────┼────────┼─────────┼───────────┼────────┤│004│黃清政│臺灣銀行世貿中心│34,000元│97年7月5日│AB0000000││││分行││││├──┼─────────┼────────┼─────────┼───────────┼────────┤│005│黃清政│臺灣銀行世貿中心│34,000元│97年8月5日│AB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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