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 卓樹永 原告 卓重信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8,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民事起訴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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