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 許文 在住高雄市路○區○○里○○路○○○號上列原告因消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代表人為 賴清德 市長),原告誤列被告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又未記載被告機關代表人,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