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十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