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
(原名 彭仁俊 )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