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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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苙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陳明聲請人與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之過程?各提出之方案?聲請人可負擔之協商方案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金額為何?並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
㈡、聲請人與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期間或協商不成立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銀行(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㈢、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有無固定雇主?若有,請提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單;若無,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㈤、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㈥、提出同元堂蔘藥行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迄今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99年1月1日起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6月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聲請前2年(即至104年6月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說明聲請人呂苙豪、母親 呂吳束 是否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如:教育補助、房租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之證明(如為存摺轉帳,應提出存摺影本並標示之)及相關證明。
㈩、提出母親呂吳束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提出聲請人之財產清冊(就現有財產詳細記載,如土地、房屋、股票、基金、存款、汽機車、黃金存摺、其他投資及保險解約金等)。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提出每月實際支出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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