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 鄭銘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銘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3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謂以:㈠查被告鄭銘棋有固定居所,並無證據顯示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對於全部案情均已供述甚詳,也無串證疑虞,羈押之原因實不存在。㈡被告因罹患C型病毒性肝炎,原在臺中榮民總醫院接受合併長效干擾素及羅拔除膠囊治療,有診斷證明書影本1張為證。依醫學報導,C肝引發肝癌致死率逐年提高,但只要提早治療,治療率可達7成以上,惟如延誤10年到20年,可能進展到肝硬化,治療成功率降低。被告弟弟 鄭銘宗 即因罹患C型肝炎,於99年12月24日經急診入院治療,100年1月11日不幸過世。足證被告所患疾病,須持續給予適當治療,否則有性命之危。又被告妻子 陳孜沂 罹患乳癌,並有重度精神障礙,無法自理生活。請求法院審酌上情,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實為德便等語。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為被告鄭銘棋之選任辯護人,依法自得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四、按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為必要之審酌,本案被告鄭銘棋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業經原審法院判決被告鄭銘棋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另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部分共計有14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8年4月、9年計各為2次、11次、1次,數罪併定)】,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係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被告日後如經有罪判決確定,所宣告之刑應非輕微,且被告前亦曾因案遭通緝,亦堪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故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按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並非在行被告有罪、無罪之調查,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或為防被告反覆施行同一犯罪,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僅應就形式上之證據判斷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有無羈押之必要性,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是本院依據檢察官起訴之內容及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於訊問後認為被告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行;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行,而予以羈押,即屬有據。是本件被告鄭銘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亦不因具保使羈押原因消滅。另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所指陳之①「被告因罹患C型病毒性肝炎,原在臺中榮民總醫院接受合併長效干擾素及羅拔除膠囊治療,有診斷證明書影本1張為證。依醫學報導,C肝引發肝癌致死率逐年提高,但只要提早治療,治療率可達7成以上,惟如延誤10年到20年,可能進展到肝硬化,治療成功率降低。被告弟弟鄭銘宗即因罹患C型肝炎,於99年12月24日經急診入院治療,100年1月11日不幸過世。足證被告所患疾病,須持續給予適當治療,否則有性命之危」乙節,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該所函覆本院稱:經本所醫師於102年3月21日看診後簽註:「被告鄭銘棋按臨床理學檢查與及其疾病史係患慢性C型肝炎未完成干擾素治療現已安排後續適當之治療並無所訴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狀」,有該所102年3月21日中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被告鄭銘棋現雖罹有疾病,然尚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存在,是聲請人此部分所請,非屬有據。②聲請人另陳:「被告妻子陳孜沂罹患乳癌,並有重度精神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理由乙節,要非屬法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停止羈押之原因,聲請人此部分所陳雖值同情,然核與考量羈押被告與否無關。綜上聲請人所陳諸情,尚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