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金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字第6號上訴人 張君豪 上訴人 李姿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加浩 等間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328,832元,上訴人等二人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為93,124元,有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44號確定裁定在卷可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