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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