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4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2,1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