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54號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子女之住所地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9樓」,有戶籍謄本足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