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86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婕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