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45號上訴人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吳家鳳 律師當事人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1,870,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秦慧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