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俊穎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保險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之存款債權,惟查卷內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分別設於「新北市五股區」、「臺北市中山區」、「高雄市前鎮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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