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鼎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泰利 等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林泰利等人應就坐落
雲林縣○○鄉○○段○○○號建物,於民國103年7月24日以
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為
林泰利所有等語。惟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