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盈佳
楊淑芳 被告 吳竟華 上列被告吳竟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