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職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22號原告 莊阿杏 被告全民開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職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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