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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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瞿台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瞿台生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及第2行「車號」,均應予更正為「車牌號碼」;第4行「竊取」,應予更正為「竊得」;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予更正補充為「訊據被告瞿台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雖有於案發時間前往本件失竊地點拿取機車上之物品,然該物品係伊自路邊之衣物回收箱拿取後,先放置在被害人及他人機車上,其後伊再取回,因為這樣比較有安全感,也比較好,但伊不知道哪裡好云云。經查,被害人 黃鈺婷 於民國103年10月19日0時30分許,將其所有之安全帽1頂及雨衣2件放置於其停放在本件秀朗路2段260號前之機車上,嗣後發現遭竊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黃鈺婷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案發地點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稽,佐以被告不否認案發時地監視器錄影畫面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被害人機車附近徘迴之人為其本人,且其有於被害人機車上拿取衣物等情(參本院104年4月10日訊問筆錄第2至4頁),足認被告確有為本件竊盜犯行;至被告辯稱其拿取之物品是衣物回收箱內之衣物,僅是先放置於被害人機車上,因為這樣比較有安全感、也比較好云云,所述已與個人物品均由自身保管而非任意放置他人汽機車上以免遺失之常情不符,復參酌被告亦稱其不知道放置他人機車上哪裡好之情,益徵其前開所辯,洵屬卸責之詞,要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又其前已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考,素行非佳,猶不知記取教訓復犯本案,殊值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本案所竊財物之價值尚非鉅大,及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以減輕其犯罪所生損害,復參酌被告領有(第1類)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參偵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533號被告瞿台生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瞿台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凌晨0時46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外出,因見黃鈺婷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黃鈺婷置於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雨衣2件,嗣因黃鈺婷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比對人別後,而悉上情。
二、案經黃鈺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瞿台生固否認上揭犯行,辯稱:伊機車曾經遭竊,且會借給他人使用等語,惟被告上開行竊過程,有路口監視器畫面附卷可稽,經警調閱該監視器畫面查得車號000-000號之所有人後,再調閱該人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比對監視器畫面中之人,發現確為被告無誤,是被告前開所辯實無足採,又上開安全帽、雨衣失竊等事實,亦經證人黃鈺婷於警詢中證述在案,綜上,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檢察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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