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廖偉晶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