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桃簡字第46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有關沒收IC板貳片應更正為肆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