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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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東威勝有限公司
6號兼法定代理甲○○人6號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威勝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威勝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