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89號
原 告 傅雅慧
訴訟代理人 謝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上傑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