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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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
原   告  鍾昌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露天拍賣賣家
編號:543WHAT( 鍾沛清 )間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露天拍賣賣家編號:543
WHAT(鍾沛清)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
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露天拍賣
賣家編號:543WHAT(鍾沛清)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
原告雖以「露天拍賣賣家編號:543WHAT(鍾沛清)」為被告,
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露天拍
賣賣家編號:543WHAT(鍾沛清)」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
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
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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