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99號上訴人 陳秀金
傅錦麗王秀桃 曹韻梅許彩霞 陳盧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099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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