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再易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55號再審原告 傅錦麗 再審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2頁末行「…即非不合法」之記載,應更正為「…即非合法」。
原裁定第3頁第㈢小段第10行「…100年8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5月13日…」。
原裁定第3頁第㈢小段第11行「…同年8月間…」之記載,應更正為「…同年5月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對照相關記載前後文,即可明瞭,自應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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