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10號原告 游聰賢
游志成 游 阿昧 游忠景 游 阿泉 游炳釧 蔡璧如 游金輝 游任良 簡游椪治 林福財 林家弘 被告 銓盈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芳杰 被告 張崇鎮
鄧政郎 曹毓珊 林宜慶 鄭珍治 林玉祥 廖文紀 徐雅玲 曾子洋 林榮泰 林正 韋 游海偉 呂芳財 柯金水 陳相綾 曾景祺 林耀修 曾景平 曾文美 曾文宏 黃銘裕 許婌經 李文雄 曾英沅 游阿海 謝曉虹 游阿麵游任德游任印游任是崴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捌佰玖拾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柒仟陸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