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4號聲請人 吳水池 相對人 林繼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5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0年6月25日│317,300元│100年11月2日│100年11月2日│CH650227│││1│││││││├─┼───────────┼───────────┼───────────┼───────────┼────────────┼──┤│00│100年6月29日│346,500元│100年11月2日│100年11月2日│CH650228│││2│││││││├─┼───────────┼───────────┼───────────┼───────────┼────────────┼──┤│00│100年7月7日│265,300元│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5日│CH650229│││3│││││││├─┼───────────┼───────────┼───────────┼───────────┼────────────┼──┤│00│100年7月20日│223,400元│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CH650230│││4│││││││├─┼───────────┼───────────┼───────────┼───────────┼────────────┼──┤│00│100年8月1日│351,700元│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2日│CH650231│││5│││││││├─┼───────────┼───────────┼───────────┼───────────┼────────────┼──┤│00│100年8月10日│304,300元│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2日│CH650232│││6│││││││├─┼───────────┼───────────┼───────────┼───────────┼────────────┼──┤│00│100年10月5日│262,900元│100年12月31日│100年12月31日│CH650236│││7│││││││├─┼───────────┼───────────┼───────────┼───────────┼────────────┼──┤│00│100年9月20日│134,200元│100年11月10日│100年11月10日│CH650242│││8│││││││├─┼───────────┼───────────┼───────────┼───────────┼────────────┼──┤│00│100年10月13日│332,900元│101年1月3日│101年1月3日│CH650238│││9│││││││├─┼───────────┼───────────┼───────────┼───────────┼────────────┼──┤│01│100年9月5日│237,250元│100年12月10日│100年12月10日│CH650235│││0│││││││├─┼───────────┼───────────┼───────────┼───────────┼────────────┼──┤│01│100年10月12日│256,500元│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CH650237│││1│││││││├─┼───────────┼───────────┼───────────┼───────────┼────────────┼──┤│01│100年8月16日│267,200元│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CH650233│││2│││││││├─┼───────────┼───────────┼───────────┼───────────┼────────────┼──┤│01│100年10月15日│312,650元│101年1月4日│101年1月4日│CH650239│││3│││││││├─┼───────────┼───────────┼───────────┼───────────┼────────────┼──┤│01│100年8月5日│327,100元│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CH650241│││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