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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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森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森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陳森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案號及判決日期均有誤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1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森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6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0.04.14~│100.02.09││││100.04.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245號│字第1953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1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405號│2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10│102.05.15││├─┼──────┼─────────┼─────────┼─────────┤││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決││3918號│2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7.26│102.05.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251號│執字第6799號││││(中監101.7.26│(中監114.10.20││││至114.10.19有│至118.10.19)││││羈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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