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大東海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棟 被告 林美儀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一百零一年度易字第九六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林于捷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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