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証凱具保人黃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張証凱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具保人黃建豪因受刑人張証凱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無著,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黃建豪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張証凱釋放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受刑人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2月21日投檢 茂廉 100執助501字第24219號函影本及該函檢附之送達證書影本2紙、拘票影本1紙、員警拘提報告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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