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蔡淑真 被告 黃怡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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