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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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月亮 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月亮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共積欠新台幣(下同)481,149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務人及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稅總歸戶清單、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更生償還計劃書、債務人所有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財政部國稅局民國(下同)98、
99年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97-99年度內頁影本在卷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函查前置協商還款方案、向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南銀行調閱聲請人消費明細、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調閱聲請人投保資料、透過稅務電子閘門查聲請人財產所得明細資料,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調閱聲請人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調閱聲請人之集保戶及餘額資料明細表等資料、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調閱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份,有函查或調閱資料在卷可考,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1年1月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曉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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