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國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起訴案號:一百年度偵字第八五0八號),原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因上開期日颱風來襲,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一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羅貞元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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