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32號原告 褚滿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春平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施春平之大陸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關結婚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施春平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施春平為大陸籍人士,且已出境,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大陸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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