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3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樵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樵雄與告訴人AB000-H109190(下稱甲女)素不相識,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5日21時30分許,在行駛到臺中市○○區○○路○○○路○○路○○000號公車上,對告訴人辱稱:「你一定是白虎,一定很久沒有被男人碰過,我如果是男人我也硬不起來。」等語,使公車內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致生告訴人名譽上之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當庭表示無意再追究被告,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0年8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之審判筆錄、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提起公訴,檢察官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