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312號聲請人 黃鳳儀
江宗龍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孟麗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綉燕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原裁定記載│更正後之內容││處│││││││├───────┼─────────────┼─────────────┤│理由欄四(二)│關於聲請人「 林品岑 」部分│關於聲請人「黃鳳儀」部分││即第2頁第31行│││││││├───────┼─────────────┼─────────────┤│理由欄四(二)│尚有「 江昇龍 」未為拋棄繼承│尚有「 江明龍 」未為拋棄繼承││即第3頁第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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