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睿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球棒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睿黌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因告訴人 楊喬程楊燈堂 等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球棒2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告訴人等撤回告訴,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0年5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參,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又扣案之球棒2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供承明確(見少連偵卷第46-47、210頁),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見同上卷第131-135、349頁)在卷可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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