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甲○○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88年1月22日邀債務人甲○○、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民國88年8月3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240,871元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40,871元為消費款。
(二)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民國88年8月3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王│88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按年息百分│││240871│ 易淇王嘉 │││之二十計算之利│││元│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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