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伸展橡膠有限│土地銀行大│00000000000-│16,078元│98年9月10日│598682││││公司│社分行│1│││││├──┼──────┼─────┼──────┼────────┼───────┼──────┼───┤│002│ 吳文吉 │高雄縣燕巢│00-0000000│180,000元│98年9月6日│0000000│││││鄉農會信用│││││││││部││││││├──┼──────┼─────┼──────┼────────┼───────┼──────┼───┤│003│ 溫福淋 │合作金庫商│211-1│67,370元│98年9月10日│NE0000000│││││業銀行大發│││││││││分行││││││├──┼──────┼─────┼──────┼────────┼───────┼──────┼───┤│004│溫福淋│合作金庫商│211-1│199,130元│98年9月20日│NE0000000│││││業銀行大發│││││││││分行││││││├──┼──────┼─────┼──────┼────────┼───────┼──────┼───┤│005│溫福淋│合作金庫商│211-1│160,666元│98年10月10日│NE0000000│││││業銀行大發│││││││││分行││││││├──┼──────┼─────┼──────┼────────┼───────┼──────┼───┤│006│溫福淋│合作金庫商│211-1│52,140元│98年10月10日│NE0000000│││││業銀行大發│││││││││分行││││││├──┼──────┼─────┼──────┼────────┼───────┼──────┼───┤│007│溫福淋│合作金庫商│211-1│65,000元│98年11月10日│NE0000000│││││業銀行大發│││││││││分行││││││├──┼──────┼─────┼──────┼────────┼───────┼──────┼───┤│008│溫福淋│合作金庫商│211-1│193,334元│98年11月10日│NE0000000│││││業銀行大發│││││││││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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