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犯各如附表編號至編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度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併合處罰之,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自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附表編號4號所示之罪,因係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其聲請與附表其餘之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98年1月9日││98年4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98年度毒偵字第2742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566號│98年度審訴字第566號│98年度審訴字第1227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實├────┼───────────┼───────────┼───────────┼┼───────────┤│審│判決日期│98.3.23│98.3.23│98.6.2││98.6.26│├─┼────┼───────────┼───────────┼───────────┼┼───────────┤│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566號│98年度審訴字第566號│98年度審訴字第1227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30號││判├────┼───────────┼───────────┼───────────┼┼───────────┤│決│確定日期│98.4.6│98.4.6│98.6.22││98.7.20│├─┴────┼───────────┼───────────┼───────────┼┼───────────┤│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崇字第5820號│98年度執崇字第5820號│98年度執崇字第9865號││98年度執崇字第114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