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持│有│││6││││││││有│期││台│4│台│上9││台│上9││8│一│徒│7│中│偵5│中│6│5│中│6│6│執5│級│刑││地│5│高│訴8││高│訴8││7│毒│八││檢│1│分│2││分│2││3│品│月││署││院│││院│││├──┼──┼────┼──┼─────┼─┼───┼────┼─┼───┼────┤│販│有│││6││││││││毒│期││台│4│台│重││最│上7││5│二│徒│7│中│偵5│中│上││高│3││執4│級│刑││地│5│高│更││法│台9││4│毒│六││檢│1│分│㈢││院│7│││品│年││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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