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277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佩芳
一、請提出抗告人自民國97年至今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資帳戶存摺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並據實說明現有何收入(含本薪、獎金、補貼、津貼及其他收入)?
二、請提出抗告人96、97年度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三、受抗告人扶養之人 林洪阿美 部分:抗告人之其他兄弟姊妹人數、姓名,其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及方式。並請提出抗告人聲請前三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
四、抗告人戶籍地台北市○○路○段○○○號3樓之29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何人?應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另林洪阿美戶籍地台北市○○路○段○○○巷○○號5樓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何人?亦應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請提出自97年至今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抗告人每月繳交房租新台幣(下同)8,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坪數大小、是否與他人合住?他人是否分擔房租?
六、請說明汽車貸款是否已於98年1月17日全數繳清?汽車現值多少、何人使用?
七、請列表說明毀諾後抗告人依個別協商向各債權銀行清償之數額,以及於各債權銀行剩餘本金之數額,並說明是否曾與其他債權銀行如國泰世華銀行、元大銀行、台新銀行、美國運通銀行、上海滙豐銀行個別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