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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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9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亦可按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是否請求利息?請求裁定利息之計算利率為何?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