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弘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同上被告乙○○
弄7號甲○○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40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